更新时间:2018-08-03 14:03作者:王新老师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万元,向一家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共发生利息支出43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总额-可扣除借款利息额=43-(200+500-300)×5.4%=21.4(万元)。
不得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应符合税法对利息支出的一般规定,特别是应限制在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内,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三:某企业2011年权益性投资全年平均额为3000万元,向关联方借款8000万元,年利率9%,当年支付关联方利息720万元,不能提供独立交易证明,且关联方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计算方法:
(1)超银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万元);
(2)该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8000÷3000=2.667,超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万元);
合计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20+100.04=420.0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总额-按税法规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额=720-3000×2×5%=420(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再销售价格法的简便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