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12作者:李一老师
(三)强化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严格落实《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逐步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量与同期安全检测量基本一致,同步进行新注册、转入、转出和注销车辆的环保标志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在“环保绿标区”中的黄标车和无标车进行处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四)建立资金补贴政策。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对提前报废的黄标车要安排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五)严格加强对营运黄标车的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六)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黄标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七)加强道路监管,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绿标区限行标志。加强对黄标车的路检路查和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处理一辆。绿标区限行车辆包括黄标车及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的一项约束性指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得将营运黄标车转为非营运车,确保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顺利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市政府成立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杨维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主管领导、交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葫芦岛市交警支队、葫芦岛市运输管理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