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培训由省上统一规划,分专业编班,采取集中、分散、条块结合的办法,在转业军官离队前或离队后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安置、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不按计划、规定安置的部门和单位,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消极对待转业军官安置的部门和单位,由人事安置部门责成限期完成任务;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人事、劳动部门应停止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阻拦转业军官参加培训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扣减安置经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转业军官不予安置或退回部队。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转业军官,一经发现,不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部队;对不服从分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将档案退回部队,两年内不再接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凡安置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索贿受贿的,必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