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0:24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建筑幕墙所有权人为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常规维护。
本条例所称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以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鼓励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进行灭治,属于预防包治期内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进行灭治。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且影响房屋安全使用时,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进行地下设施、管线、爆破、桩基、深基坑、高边坡和高护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一般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