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00:23作者:李一老师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1720元。上述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3。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上述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应减少额度见附表3。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同时,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在国家作出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出台具体方案后,我省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市州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其中长沙市的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市、县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直有关部门备案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各机关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州及其以下单位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