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9:19作者:三水老师
试点方案提出,探索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表决。审判长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陪审员,引导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妨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区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让陪审员的作用集中于前者,有助于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长处。熟悉当时当地社会生活的陪审员,可以使事实认定与实际生活更相契合,从而提高审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太了解案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是否提前阅卷了解案件,作为陪审员是否认真履职的标准之一,规定法官应保障陪审员开庭前阅卷并向其介绍案情。
为充分发挥陪审员参审陪审作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试行“1+4”“2+5”大陪审制合议庭,让更多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
中原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魏女士说:“运用‘2+5’大陪审制合议庭后,我们可以实际加入庭审追问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改变了不敢说、不想说、不会说的局面。”
完善退出惩戒机制
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履职保障制度等。
实践中,陪审员本职工作和参加陪审的矛盾,让陪审员分身乏术。鼓楼法院建立错时参审制度,建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时间档案,标注每名陪审员每月适宜的参审时间,困难时间段不参与摇号;加强与陪审员单位沟通,通过任前走访、任期回访,争取单位理解支持。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陪审员经费保障事项,补助费用上升到每人每件150元。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绩效考核管理模式,为每名陪审员建立工作绩效档案,一案一表记录陪审员参审案由、审理结果、是否被改判或发还、当事人是否申诉上访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一年一考核,无故不参加庭审、自行换岗、不遵守庭审纪律、达不到参加陪审案件数量、不适应陪审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等问题的人民陪审员,向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社区通报;超过两次的劝退,并在下一年度提请人大党委会免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