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3 23:43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条申请项目验收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属地发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新征地建设充电站,提供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在自有土地建设充电设施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方案。
4.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等,单位自建的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票据。
5.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清单,电力增容、配电、充电、换电、监控、计费、通讯设备、土建工程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自行选择(见附件4)。
第七条项目验收申报、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一)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填写充电设施建设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以上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
(二)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报送至市发改委。
(三)市发改委对资料进行复核后,根据项目报送情况,组织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及技术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评审验收,依据充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见附件2),出具项目验收证明。
(四)市发改委根据项目验收合格情况,制定补助资金计划并提交至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确认后将补助资金计划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六)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
第八条项目验收按规定流程进行(见附件3),验收所需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分别由项目所属地发改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留存。
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凡充电设施建设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贴资金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第十条鉴于国家尚未出台充电设施消防标准,本细则暂不涉及消防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