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52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交拆迁人保管,拆迁结束后15日内由拆迁人移送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罚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酌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2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