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1:46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筒子房以使用面积减百分之二十为居住面积;
(二)私有楼房以实际测丈为准;
(三)私有平房24墙的以建筑面积减33%为居住面积,37墙的以建筑面积减42%为居住面积。
第十八条 增加面积款按增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迁人和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
单位承担或个人替单位垫付以及无单位而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拆迁人收取;
应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被委托拆迁人收取。
增加面积部分的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回迁时按房改政策购买还原面积部分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计算购房款,再给予10%的优惠。
第十九条 被拆迁住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以竣工图纸为准;
户基本建筑面积每套房承重横墙轴线与外纵墙外墙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的包括内外走廊和楼梯间面积;七层以上包括内走廊、电梯井、楼梯间、设备间、设备层面积。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六层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1+-----------)
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
七层以上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安置住房=户基本建筑面积×(1+-----------)-3或8平方米
建筑面积 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建筑面积=该户房屋使用面积×〔该栋房屋建筑面积÷各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
(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增加的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户实行易地安置,按市规定的土地级别,由拆迁人给每户发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补助费。相差一级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发给补助费:一类4000元;二类5000元;三类6000元;四类7000元。相差两级以上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迁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一类套型安置,安置的建筑面积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