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1:37作者:三水老师
建设项目已经转让,但转让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第十一条经审查拆迁手续齐备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将拟支付给被拆迁人的
补偿安置资金,按照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额度,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拆迁;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实施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折迁的实施单位
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关费用的结算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委托拆迁协议。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
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公告应当载明的搬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
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
证》的同时,应当将《暂停办理通知书》发送城市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和工商等部门,通知其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审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房屋租赁手续、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等相关事
项。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必
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
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日内对被拆迁房屋作出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