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7 21:11作者:李天扬老师
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军区司令部7月10日共同印发了《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以下为“办法”全文:
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5〕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等全日制公办或民办学校。第三条 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不断深化征兵工作调整改革,以规范机构建设为重点,以加强业务建设为关键,以完善各类保障为基础,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根本,扎实推进学校征兵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第五条 高校要设立人民武装部。根据在校师生人数等情况,高校可单设人民武装部,也可与学工部或学生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设立人民武装部,但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征兵工作,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征兵工作。第六条 成立高校人民武装部和任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县级军事机关具体办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由高校与驻地县级兵役机关按有关规定共同考察,达成一致意见后,以县(市、区、特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免,报军分区(警备区)备案。第七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由高校和军事机关共同负责。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学校统一计划,征兵业务培训由兵役机关负责。第八条 高校须保持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稳定,不得随意撤并人民武装部和调整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确需撤并、调整的,须经属地县级兵役机关批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征兵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保持人员稳定。第九条 高校人民武装部应参照《贵州省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细则》抓好规范化建设。第十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征兵工作作为基层武装工作和学校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学校征兵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