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2:32作者:李一老师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教育厅专项资格认定合格的。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
(二)国家保留和完善的全国性加分项目
对教育部提出保留和完善的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我省意见,执行国家规定,加分分值不变,适用范围不变。具体为:
1.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
3.烈士子女增加20分。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三)取消和调整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侨眷高知子女,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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