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30 13:49作者:三水老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推选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推选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业主投票权数;
(四)组织业主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示会议通知、业主及投票权数确认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以及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文本,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复核或者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自行解散。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标准;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并至少提前十五日公示相关文本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