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05作者:王华老师
一
各地各类单位接收安置责任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二
岗位安置保质保量
对国有企业接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质量,方便退役士兵工作生活。同时,规定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实现安置地政府提供的实际安置岗位数量要多于退役士兵人数,确保退役士兵有更多选择岗位的机会。
三
放宽接收安置限制
明确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同时,规定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帮助兵员较多、安置较重的市县完成年度安置任务,使退役士兵得到较好安置。
四
允许灵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又放弃的,允许选择灵活就业。
地方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提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这一规定是对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有益补充,给予退役回到地方后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士兵更多选择,鼓励他们大胆干事创业。
五
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保险政策保障
按照原有政策,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保障。
但新的《意见》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