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14:38作者:李一老师
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法在辖区内履行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遵循规模适度、方便群众、有效服务和系统治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面积、常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参与社区(村)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组织、协调开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和文明创建等社会管理工作;
(四)指导、支持和帮助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动员居民(村民)、各类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村)建设和治理;
(五)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负责采集辖区内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优化投资环境等经济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需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