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7:19作者:李一老师
2、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后,呈有权限主管核准后递交考勤管理部门,并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休假。
3、教职工因特殊状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应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报请有权限主管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4、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7天,学院将按劝退处理,连续旷工10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学院将予以除名。
5、申请工伤假、病假须随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无诊断书者按事假处理。
6、申请婚假须随附有效[结婚证书]。
7、申请产假须随附[预产期证明]。
以上材料,由主管予以查证。
教职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有个性要求者,另行提报,经分管院领导确认后执行。
(三)请假核准权限
院长、副院长由董事长审批。
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长审批。
一般教职工7天以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审批,5天以下分管副院长审批,3天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假手续一经核准,不得私自更改,否则视为无效,按旷工从重处理。
(四)考勤扣款
病事假、迟到早退扣款标准:
1、请假工资扣款标准以月平均有效工作天数为基数计算。
2、请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算,事假每日以日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加各种津贴,下同)乘以请假天数扣款。
3、病假三天以内的,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以及医生开具证
明的,每一天按半天计发工资。月累计超过三天或年累计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就应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学院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学院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
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迟到、早退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