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7作者:王新老师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落实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等制度,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非法搭建、乱摆卖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并组织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办理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七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