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7作者:李一老师
(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五)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装修期间要维持装修搬运秩序,预防争抢事件发生,若发生争抢事件,应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打架、斗殴、涉黑等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