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0:06作者:三水老师
鼓励物业服务主体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第九条 规范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承担房屋空置期的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业主按不高于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第十二条 规范住宅小区车库(位)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小区车库(位)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维护和管理而收取的服务费用。服务主体须区分车库(位)产权,按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车库(位)的停车费或停放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系指维护、管理的服务费用,下同),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业主大会应从低制定停车费标准。制定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的停车费标准,须遵循方便业主、有序停车原则,考虑成本支出、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应与周边市场价格大体相当。
建设单位或服务主体应合理制定车库(位)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库(位),按谁投资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考虑建设和管理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的车库(位)停放服务费标准应与周边市场价格大体相当;对已出售的车库(位),可以按建筑面积,参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但不再收取停车费。车库(位)权属不明晰的,建设单位或服务主体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考虑车库(位)投入的前期管理费用、正常运行费用、用户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制定的车库(位)停放服务费标准,应与周边市场价格大体相当;收费方式可以实行月租、年租和长期租,但不能再收取其他的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