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07作者:李一老师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滕州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报枣庄市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列入购房合同。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至五星级共五个等级,具体等级要求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应按照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