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0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并协助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物业在保修期之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保修。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一次性缴存质量保修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予以维修。保修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余额及孳息应当及时退还。
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域与非住宅区域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入住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业主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派员参加。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发推荐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后七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