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57作者:王华老师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取分幢(单元)讨论的形式,由本幢(单元)业主代表将本幢(单元)业主的意见收集汇总至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必要时还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在决定第十条第六项时,如不涉及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设备,可直接召集涉及的相关业主或相关幢(单元)业主代表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可采取公示等措施;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