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0:15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1人单数组成,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报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印章可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备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组织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委员如因资格终止或业主委员会换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其办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