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0:14作者:王华老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白蚁防治等监督检查;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核定;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燃气、供水等监督检查;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宠物饲养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七)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监督检查;
(九)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调解。
第七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