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0:06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五条 实施物业服务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共用设施设备收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照明、单元防盗门的电费和物业企业办公所用电费已列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
第二十七条 水泵、电梯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水泵电费可按用水量、电梯电费可按户的原则进行分摊,公示后结算;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也可按其他方式公示后据实分摊。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在供暖期结束后,应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