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0:06作者:李一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管理费、保证金和各种形式的押金、工本费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九条 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由高到低设定为A级、B级、C级、D级,具体等级标准详见《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具体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
第十条 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按照《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物业)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此附件对房屋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及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