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6作者:王新老师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业主本人不办理书面委托,又不参加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状况良好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规范制度和工作职责,业主委员会要正常地开展工作;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理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