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6作者:王华老师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办理前期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以及上述资料的数据光盘;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起30日内将以上资料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有关资料的数据光盘分别报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未尽到保修责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其中分期建设的物业,只能委托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如因委托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十二条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该区域内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的约定;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的日常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协助或受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