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要求)在物业交付使用三十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所需费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场监督。
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因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拒绝承接该项目,并及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存在安全隐患和工程缺陷等影响物业项目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及法律责任。
查验合格,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移交)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修复相关费用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用房)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依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服务用房,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租金或者收益应当专户储存,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更换)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