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李一老师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职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参与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本社区内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二)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建立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的“三合一”管理服务模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物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督改善社区环境;
(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监督业主委员会选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公布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和资料;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和资料;通报违法违规问题、开展自治管理约谈,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相关部门职责)市、辖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的下列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刻制业主自治组织印章、干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周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参与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红线以内的汽车停车矛盾和纠纷的处理;负责公共秩序维护;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查处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防设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治安、养犬、车辆停放等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土地出让前依据规划条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交付使用前监督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后保修期内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相关保修;负责查处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有关人均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等规定出租房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