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三水老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负责设立物业管理区域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住宅小区的基础管理及物业管理;
(三)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
(四)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督促辖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辖区内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
(八)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九)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承接查验备案;
(十)负责协调辖区内老住宅小区整治及转入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机制,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并解决群众的投诉和纠纷,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三)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建、换届等相关工作,建立业主信用档案;
(五)负责物业服务参与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业主满意度调查;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管理和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