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十六条(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信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当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和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一)未按规定程序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使用物业公共收益等经费,未定期如实公布经费收支情况的;
(四)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业主信用管理)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应当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和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十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物业管理区域失信信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失信信息。
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相应失信行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书面告知业主核查结果。
物业管理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用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研究、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二)指导、服务和监督各辖市(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三)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
(四)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对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拨付,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五)配合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管;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