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王华老师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信用管理体系
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物业服务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参与主体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实行动态管理。
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纳入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一)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影响正常交接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日常物业服务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用暴力手段打击报复的;
(六)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不履行城市管理社会责任的;
(八)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和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录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