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十七条(维修资金公布)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维修资金年度报告。
第五十八条(统筹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结息后的剩余部分,可以建立统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者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五十九条(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申请人)维修资金使用实行程序审核和工程审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可以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申请人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做好使用方案沟通解释、施工过程协调监管及竣工后的签证验收等工作。
第六十条(维修资金使用表决)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形式,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维修资金使用及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二条(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按相关规定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水,且出现平屋面粉刷层大面积脱落,或者出现坡屋面基层严重腐朽、瓦面严重破损等情况;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机构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