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王新老师
(二)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选用应急服务企业的。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参照原物业服务企业执行。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
(二)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有关人均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等规定出租房屋;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损坏或者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类、家禽、家畜等;
(六)损毁树木、绿地;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震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四)擅自架设、私接电线、电缆等;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