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12作者:王华老师
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政监管综合管理平台和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行业技术进步;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制定相关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七)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标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配套实施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七)负责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