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12作者:李一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维护业主自治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出现破坏业主自治活动议事秩序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当事人,并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对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有约定的,专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约定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到每一户业主。业主应当按时交纳公共水电分摊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
(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损毁树木、绿地;
(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四)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五)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