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1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开发区,下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