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0:01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或者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性用房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扣除约定手续费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缴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将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一次。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产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