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0:00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条 物价部门积极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服务;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保安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物业服务保安人员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保安人员持证上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依法查处治安案件;依法处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使用家电、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未限制时间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行为。
第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内部自律诚信、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机制,指导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会同街道办及社区加强社区建设,推进标准化社区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灭火疏散演练,提高服务区域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及其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协助住建部门做好进榆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建设、油烟污染等行为,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负责物业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协助住建部门做好进榆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承压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任筹备组主任,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运行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程序选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调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