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5:23作者:李天扬老师
(2)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因下列行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①违反本合同及相关约定的保密规定的;
②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法令规定的;
③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活动、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④隐瞒事实,伪造身份证、学历经历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个人资料、学历经历、健康报告、体检证明等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法受雇的,致命本合同无效的;
⑤其他依照甲方规章制度明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述5.5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离职交接工作,甲方在乙方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