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7 21:59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XX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小汽车)和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汽车、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一)小汽车:已与我省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汽车制造厂生产的符合国家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各种类型小汽车;
(二)办公设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的办公设备。
以下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招标。
(一)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办公设备;
(二)编入部门采购预算但逾期报送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小汽车;
(三)未与我省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
第四条协议供货遵循的原则。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预先确定(厂家、经销商、商品型号、优惠率或优惠价格)原则;
(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四)保护采购人、制造厂、经销商三方利益;
(五)确定一定时限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销商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分别确定:
(一)小汽车。对采购量较大的品牌,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与汽车制造厂直接进行单一来源谈判,确定小汽车的型号、内部配置、优惠价格等。与我省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每一个汽车制造厂要在石家庄市委托1至2个经销商,负责日常协议采购的供货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