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3 02:48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 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据统计,从全国排名看,2016年山东省安全事故起数已从前一年的第四位降至第六位,事故死亡人数从前一年的第六位降至第八位,一些重点行业领域明显改善。但与此同时,事故多发、易发未能得到根本改变,较大以上事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事故呈现出由高危行业、大企业向一般行业、中小微企业蔓延的趋势。“点多面广,任务重。”据山东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即便在这种形势下,依然有部分地方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认识很不到位。
一方面,在经济下行背景下,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在落实关停整治措施时犹豫不决,对招商引资、新上项目把关不严,安全方面的论证更是忽视,甚至为存在明显隐患的项目开绿灯。此外,还存在处罚不严的问题。一组数据显示,去年全省行政处罚6852次,只有0.87%的出问题企业收到了应有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