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3 02:47作者:王华老师
2006年我省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产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许多新的特点和问题逐步凸现和暴露,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仍处于易发高发期。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强化并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机制作出了新规定。《条例》的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不一致,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另外,我省近几年来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做法,也制定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有必要将其充实到《条例》中,为促进山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法律保障。
为适应当前发展形势,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安监局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联合组成立法前评估调研组,对修订工作进行总体设计和论证。同时,召集部分市县安监局、重点企业、小微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界意见。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条例》。
新《条例》紧密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有很多制度创新。一是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二是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要求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三是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四是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五是保障并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