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23:54作者:三水老师
七、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范,健全冷链物流监管体系,在生产和贮藏环节重点监督保质期、温度控制等,在销售终端重点监督冷藏、冷冻设施和贮存温度控制等,探索建立对运输环节制冷和温控记录设备合规合法使用的监管机制,将从源头至终端的冷链物流全链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冷链各环节温控记录和产品品质的监督和不定期抽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负责)研究将配备温度监测装置作为冷藏运输车辆出厂的强制性要求,在车辆进入营运市场、年度审验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和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的作用,完善冷链物流企业服务评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并研究将全程温控情况等技术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冷链物流企业信用记录,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及时公开。探索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民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梳理冷链物流领域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法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确保行业有序发展、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冷链物流企业设立和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加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承诺制,加快实现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之间管理规定的协调统一,加快建设开放统一的全国性冷链物流市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统筹抓好涉及本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清理等工作。结合冷链产品特点,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现有监管方式,发挥大数据在冷链物流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中的作用,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政策支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