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23:49作者:李一老师
(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验收核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