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23:44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四条 在维持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五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