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22:56作者:李一老师
【更新说明】
1、在3月23日、营改增大文财税[2016]36号下发时,对小微企业仅明确了如下免征优惠,未明确兼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看到了相应规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7号对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作了修改。
4、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第57号)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免征条件】
(1)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或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5、主要差别说明:
(1)兼营划分方式变化:5月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兼营是按增值税兼营营业税来划分的,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配同时包括之前已营改增的交通运输、现代服务销售额,合计销售额不能超过3万元,或者营业税服务月度分别不超过3万元(季度累计9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5月1日后,因营改增全面推开,兼营划分标准为原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兼营应税服务(包括了之前交通运输、现代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