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4:17作者:三水老师
3.创建国家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
6.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专项支持资金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结合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征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集群区进行公告,授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国家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国家示范基地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从产业实力、质量效益、创新能力、绿色、集约、安全、融合水平、发展环境等方面,组织对国家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发布评价结果,以星级体现(星级越高表示发展质量越好),作为国家示范基地分级分类指导及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依托发展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具有很强带动性的国家示范基地,实施卓越提升计划。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经遴选,确定为“中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先进制造基地。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及时将退出结果通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国家示范基地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对其进行发展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