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1 03:46作者:李一老师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条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分类,而是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订立比较长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学研究、公益服务等事业的延续性,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人才队伍。
《条例》缩小了长期合同的适用范围,排除了“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要求订立长期合同”情形,只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签订这样的长期合同,但是由于《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仍然有效,且以上规定与《条例》并不冲突,所以在上海市有关规定修改前,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也应当与其订立。
【相关案例】2007年9月5日,彭燕妮与某研究所签订项目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2011年7月1日,彭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彭占研究所事业编制,研究所聘用彭在财务资产部门工作。2012年6月21日,彭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至
2013年6月30日。2013年5月28日,研究所通知彭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2013年6月28日,彭办理离所手续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彭的申请。彭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彭原系事业编制人员,其与研究所之间系人事关系。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彭并不符合签订直至退休的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彭要求确认研究所终止聘用合同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彭与研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不符合聘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条件;故彭要求研究所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2013年10月判决:驳回彭的全部诉讼请求。